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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31 【关闭】
为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查阅利用档案、资料须严格区分开放与未开放的界限,利用者应按照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查阅手续。 一、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资料手续 1、我国公民和组织,持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2、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持本人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查阅其他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本馆或本馆的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利用。 3、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资料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二、利用未开放的档案、资料手续 1.利用未开放的档案、资料,须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所属居委会(社区)开具介绍信,介绍信需注明查阅人姓名以及档案查阅目的,经档案馆审核批准后方可利用。 2.利用未开放档案中含有利用者所需与工作、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档案材料,且此内容不保密,需持本人身份证;受托查阅他人相关档案,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公安、检察、法院、纪检、国家安全部门持注明查阅内容及目的的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 4.律师持执业证书和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可以利用、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 三、编史修志、学术研究、资政服务等查阅利用档案、资料以摘抄为主,确有需要可免费复印少量内容,原则上不超过30页。 四、公民、组织到档案馆查询、利用档案,须服从档案馆安排,遵守相关规定,办理利用登记,不得使用自携设备拍摄、录制档案资料,不得使用电子产品、存储设备连接馆内电脑和网络系统。 五、利用档案应当在查档大厅进行,非经本馆馆长同意,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档案的,须履行外借登记、审批手续并定期催还。 六、利用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改、圈划、损毁。违者本馆将根据损毁程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应标明档案出处和档号。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传播尚未开放的档案资料。 八、本馆已经数字化的档案,原则上不再提供档案原件查阅。电子档案只提供打印件。因工作需要利用、拷贝电子档案的,须经本馆领导批准。 九、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组织或个人,对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十、档案馆以复印、打印形式出具档案资料复制件,加盖查档专用章。 十一、本馆提供工作日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电话查档、信函查档、网络查档等服务。其中,信函查档,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电话查档,当天给予答复。 本馆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2:00-5:30。特殊情况需节假日查档,请提前预约,预约电话:0517-836065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