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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档案学会章程(2025年12月2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26-02-06  【关闭

淮安市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淮安市档案学会,英文名称:Huaian Archival Society,缩写:HAAS。

第二条  淮安市档案学会是本学会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依法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本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地方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发扬“求实、创新、奉献、进取”的科学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促进全市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加快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淮安新实践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淮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行政中心西南辅楼324室;邮政编码:223001;电话:0517-83606345;电子邮箱:hasdaxh@126.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档案学术研讨和课题研究,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

(二)评选和向上推荐会员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

(三)传播、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与成果,开展会员培训及档案工作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参加中国档案学会、江苏省档案学会、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兄弟市档案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发展档案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五)鼓励会员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积极反映会员和档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与市档案业务主管单位联合打造档案文化精品,编辑出版有关档案学术研究资料;

(七)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档案管理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2. 大专、大学毕业有一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或中专(高中)毕业并有三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

3. 热心档案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档案学会活动、分管档案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4.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者。

(五)凡与本学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学会编印的业务参考资料和有关学术文章,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培训班、讲习班的学习权;

(四)要求本学会提供档案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管理、咨询服务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单位会员有推荐新会员(个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关心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参加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编译档案专著和资料;

(九)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从事档案或相关领域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践经验;

(三)积极参与档案学术研究、业务交流或学会活动;

(四)为本学会正式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与学会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按政策规定开展信息、咨询和服务活动;

(十三)审批、接受本学会会员,并向江苏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十四)加强和协调与有关学会的联系;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学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无法担任的,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确定一名副理事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学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学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学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2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