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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档案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6  【关闭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我馆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业务指导处负责我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

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违反《档案法》以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和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个人在500元以上,单位在1万元以上;

(二)其他处罚面大、影响大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处罚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业务指导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

第七条  业务指导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