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档案馆 档案学会 学会章程
淮安市档案学会章程(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5-12-04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淮安市档案学会是本会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依法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淮安市档案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市民政局,挂靠淮安市档案局,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市档案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求实、创新、奉献、进取"的科学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促进全市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淮安实现新起点上新跨越、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苏北重要中心城市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档案学术研讨和课题研究,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
(二)评选、表彰和向上推荐会员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三)传播、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与成果,开展会员培训及档案工作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省档案学会、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兄弟市档案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发展档案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五)鼓励会员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积极反映会员和档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与市档案局联合打造档案文化精品,编辑出版有关档案学术研究资料;
(七)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行政中心西南辅楼306室;邮政编码:223299;电话:0517-83606346;电子邮箱:hasdaxh@126.com。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档案管理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2.大专、大学毕业有一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或中专(高中)毕业并有三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
3.热心档案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档案学会活动、分管档案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者。
(五)凡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会员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业务参考资料和有关学术文章,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讲习班的学习权;
(四)要求本会提供档案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管理、咨询服务权;
(五)团体会员有推荐新会员(个人)的权利;
(六)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会免费报送会员出版的档案专著和资料;
(六)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退会必须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申请,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本理事会备案。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决议事项;
(五)决定会费标准;
(六)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并确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事项;
(五)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审议和处理会务;
(六)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论文、著作和成果,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按政策规定开展信息、咨询和服务活动;
(七)审批、接受本会会员,并向江苏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八)加强和协调与有关学会的联系;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体现老中青比例适当的梯形结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学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补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的常务理事,在下次理事会会议上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由理事长提议,经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县(区)可建立档案学会,企业、事业单位可按系统建立档案学会(研究会),市级机关组成若干会员中心组或小组,组织学会活动,开展学术研究。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学会举办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个人或团体捐赠;
(五)会费收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在本会换届改选之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程序:须有1/5以上的理事或1/10以上的会员提出本会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