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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档案学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06-09-04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淮安市档案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市档案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淮安市档案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市民政局;挂靠淮安市档案局,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市档案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淮安市档案学会的组织和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求实、创新、奉献、进取”的科学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咨询、服务活动,推动理论创新,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中心工作服务,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和档案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二)  传播、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开展档案及档案工作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三)  推荐、发表和表彰会员的优秀研究成果。
  (四)  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
  (五)  与市档案局联合主办《淮安档案》,编辑出版有关档案学术研究资料。
  (六)  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
  1、县(区)档案学会、企业、事业单位(系统)档案学会(研究会),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县以上专业档案馆、大专院校教学单位及档案管理达省二级标准的科技事业单位,可成为本会事业团体会员;
  3、档案管理达省二级标准的企业及开展档案技术、信息服务的工商企业,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热爱档案事业,愿意从事档案学术研究,参加本会活动,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具有档案管理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2、大专、大学毕业有一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或中专(高中)毕业并有三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
  3、热心档案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档案学会活动、分管档案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者。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及有关活动权;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业务参考资料和有关学术文章,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讲习班的学习权;
  5、要求本会提供档案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管理、咨询服务权;
  6、团体会员有推荐新会员(个人)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参加学术研究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编纂业务资料,作学术报告;
  3、宣传档案学和档案工作,为发展档案事业积极提出建议;
  4、向本会免费报送会员出版的档案专著和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或突出贡献者,或热心于学会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学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团体会员入会,须团体(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须本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由本人申请,经其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会员小组报本理事会备案。
  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本会在县(区)或专业系统的个人会员,再参加所在地专业档案系统学会活动,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并确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
  代表大会的权力和任务是:
  (一)  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决议事项;
  (五)  决议学会终止;
  (六)  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为学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经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比例适当的梯形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和组织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事项;
  (四)  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审议和处理会务;
  (五)  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论文、著作和成果。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按政策规定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六)  审批、接受本会会员,并向江苏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七)  加强和协调与有关学会的联系。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补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的常务理事,在下次理事会会议上确认。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由理事长提议,经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    县(区)可建立档案学会,企业、事业可按系统建立档案学会(研究会),市级机关组成若干会员中心组或小组,组织学会活动,开展学术研究。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学会举办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个人或团体捐赠
  五、会费收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在本会换届改选之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程序:应有1/5以上的理事或1/10以上的会员提出本会终止动议时,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