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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档案学会章程(2020年12月2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23-07-25  【关闭


淮安市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淮安市档案学会,英文名称:Huaian Archival Society,缩写:HAAS。

第二条  淮安市档案学会是本会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依法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淮安市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扬“求实、创新、奉献、进取”的科学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促进全市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加快建设长三角北部重要中心城市,聚力聚焦打造“绿色高地、枢纽新城”贡献力量。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行政中心西南辅楼307室;邮政编码:223001;电话:0517-83606334;电子邮箱:hasdaxh@126.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档案学术研讨和课题研究,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

(二)评选、表彰和向上推荐会员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三)传播、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与成果,开展会员培训及档案工作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参加中国档案学会、江苏省档案学会、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兄弟市档案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发展档案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五)鼓励会员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积极反映会员和档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与市档案业务主管单位联合打造档案文化精品,编辑出版有关档案学术研究资料;

(七)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档案管理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2.大专、大学毕业有一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或中专(高中)毕业并有三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

3.热心档案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档案学会活动、分管档案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者。

(五)凡与本学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取得本学会编印的业务参考资料和有关学术文章,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培训班、讲习班的学习权;

(四)要求本学会提供档案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管理、咨询服务权;

(五)单位会员有推荐新会员(个人)的权利;

(六)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编译档案专著和资料;

(六)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七)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退会必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申请,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业、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决议事项;

(五)决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并确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事项;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按政策规定开展信息、咨询和服务活动;

(七)审批、接受本会会员,并向江苏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八)加强和协调与有关学会的联系;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体现老中青比例适当的梯形结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补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的常务理事,在下次理事会会议上确认。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